首页 / 税费计算 / 附加税费计算

附加税费计算

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、消费税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,支持减半征收

即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(计征依据)
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(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)
输入后自动计算

使用说明

  • 输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、消费税税额合计,选择纳税人所在地,即可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
  •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勾选“减半征收”,自动计算减征额与实际应纳额。
  • 税(费)率由网站后台「参数设置」维护。

计算公式

  • 应纳税(费)额 =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、消费税税额 × 适用税(费)率
  • 减征额 = 应纳税(费)额 × 50%
  • 实际应纳 = 应纳税(费)额 − 减征额

各项结果四舍五入到分。示例:实际缴纳增值税 10,000 元、所在地为市区,城市维护建设税 700 元、教育费附加 300 元、地方教育附加 200 元,合计 1,200 元;减半征收时合计 600 元。

税(费)率

税费种类税(费)率依据
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 7%;县城、镇 5%;不在市区、县城或镇 1%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》(2021年9月1日起施行)
教育费附加3%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》
地方教育附加2%《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综〔2010〕98号)

优惠政策

政策内容执行期限
“六税两费”减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等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)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
教育费附加免征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(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,免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(财税〔2016〕12号)
  •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、消费税税额,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。
  • 计税依据可按规定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、消费税税额及留抵退税额等,具体以税务机关口径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