附
附加税费计算
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、消费税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,支持减半征收
使用说明
- 输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、消费税税额合计,选择纳税人所在地,即可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
-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勾选“减半征收”,自动计算减征额与实际应纳额。
- 税(费)率由网站后台「参数设置」维护。
计算公式
- 应纳税(费)额 =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、消费税税额 × 适用税(费)率
- 减征额 = 应纳税(费)额 × 50%
- 实际应纳 = 应纳税(费)额 − 减征额
各项结果四舍五入到分。示例:实际缴纳增值税 10,000 元、所在地为市区,城市维护建设税 700 元、教育费附加 300 元、地方教育附加 200 元,合计 1,200 元;减半征收时合计 600 元。
税(费)率
| 税费种类 | 税(费)率 | 依据 |
|---|---|---|
| 城市维护建设税 | 市区 7%;县城、镇 5%;不在市区、县城或镇 1%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》(2021年9月1日起施行) |
| 教育费附加 | 3% | 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》 |
| 地方教育附加 | 2% | 《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综〔2010〕98号) |
优惠政策
| 政策 | 内容 | 执行期限 |
|---|---|---|
| “六税两费”减半 |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等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) |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|
| 教育费附加免征 |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(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,免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(财税〔2016〕12号) | — |
-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、消费税税额,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。
- 计税依据可按规定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、消费税税额及留抵退税额等,具体以税务机关口径为准。